年“非洲猪瘟”全面席卷而来,搞得全城人心惶惶,按照管理要求,如若发现瘟猪必须马上对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可梧州市的陈某、郭某佳、黄某涛却对相关要求置若罔闻,不仅对死因不明的死猪进行屠宰,还企图向市场销售死猪肉!
近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陈某、郭某佳、黄某涛3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声称有渠道处理
男子上门收购病死猪
陈某和黄某涛主要以杀猪卖猪肉谋生,郭某佳是村上的生猪养殖户,当郭某佳养的猪长成可以出售时,黄某涛就会上门收购。
年,黄某涛像往常一样上门向郭某佳收购生猪,不过却多带了一名皮肤黝黑的男子陈某,收猪结束后,陈某与郭某佳互留了联系方式。陈某告诉郭某佳,以后如果有死猪和淘汰的母猪都可以联系他,他有渠道可以进行处理。由于郭某佳的养猪场鲜少出现死猪现象,也没有淘汰的母猪,所以前期和陈某交往并不密切。
年5月初,郭某佳数次接到陈某打来的电话,通话中陈某不断向其询问是否知道何处有病猪卖,若有,请务必告诉他。郭某佳因为不清楚具体哪里有病猪卖,一时没把陈某的话放在心上。
宰杀死猪被查获
猪肉检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原
5月19日傍晚,郭某佳被母亲告知自家养猪场中有三头猪患病死亡,每头猪有—斤重,必须马上进行处理。忙于照顾患儿的郭某佳分身乏术,于是想到了陈某曾在电话中说过的话,吃过晚饭后其联系上黄某涛,请黄某涛开一辆三轮车到他家,帮忙将三头死猪运到指定地点交给陈某,让陈某将死猪处理掉。
5月19日22时许,黄某涛按照陈某的指示将载着死猪的三轮车开到江边,彼时陈某也正在江边码头准备对两头死猪进行宰杀。
黄某涛与陈某接头后,两人合力将车上的死猪卸载到码头处,卸载完毕后,陈某就开始对地上的死猪进行处理,随后又来了一名男子协助陈某屠宰。黄某涛表示自己有事要先行离开,陈某却以需要帮忙为由将其留下。所有的死猪都处理完毕之后,黄某涛配合陈某将分割好的死猪肉用红色塑料袋分袋打包,然后放上陈某的黑色小轿车后尾箱。
在装车过程中,被梧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了猪肉.5公斤,以及作案工具一批。经梧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扣押的猪肉检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原。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某、郭某佳、黄某涛三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郭某佳、黄某涛加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死因不明猪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系起积极作用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佳、黄某涛明知是死因不明的猪仍提供给陈某屠宰加工,系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签字具结,可从轻处罚。据此,长洲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俗称蓝耳病)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发病率、死亡率较高,是引起猪高热病疫情的主要病因。
传播途径最主要的传播途径是猪与猪之间的相互传播,包括母仔垂直传播和同一批猪群之间的平行传播。在同一猪群中,蓝耳病毒存在持续感染情况,病毒在猪群中生存、循环及再次传播,造成感染及未感染猪之间的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尤其是引进带病毒的后备种猪与原猪群的平行和垂直传播为其主要传播途径。
症状表现病猪临床表现为体温明显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部分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成年猪也可发病死亡。
提醒根据临床症状及剖检状况,对于疑似高致病性蓝耳病应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病死猪及其粪便、垫料等要深埋或集中焚烧处理。严禁贩卖病死猪,也不能屠宰病死猪自食,坚决做到对病死猪不流通、不宰杀、不食用。
总之,高致病性蓝耳病疫情,须从猪场饲养管理、免疫接种、保健养猪等方面实施防控。
幸好这多公斤的猪肉
没有流入市场
否则真的是……
这些人也实在是太无良了
大家怎么看?
来源:桂风起综合广西法治日报、中国蓝耳病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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